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经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现启动2017年度配股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配股概况
(一)配股种类及面值
本次配股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配股对象
本次配股面向本行全体在册股东(以本行2017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清册为准)。
(三)配股数量
本次预计增配17亿股。
(四)配股价格
2.81元/股。其中1元/股用于增加注册资本,1.81元/股用于增加资本公积。
(五)配股方式
本次配股按照每股配0.27股,即1:0.27的比例增配。
股东认购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 该股东分红后的持股数×配股比例(0.27)=最高可配股份数(取整);
2.该股东最高可配股份数(取整)×单价(2.81元/股)=本次最高可认购金额。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股所募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资本。
二、本次配股认购时间
2017年5月23日(周二)至2017年5月31日(周三),本行所有配股缴款受理机构营业时间内,且2017年5月31日(周三)当天缴款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前。该段时间为配股认购规定期限。
三、认购的程序和规则
各位股东请于上述配股认购规定期限内至本行配股缴款49家受理机构(详见附件)办理股份认购手续并签署《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配股认购协议书》。
法人股东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单位公章、法人私章,自然人股东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股东缴纳的款项必须是合法的自有资金。股东在缴纳款项时,转出账户原则上必须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且转出账户的账户名或汇款(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行股东清册名称相一致,股东不得以他人名义缴纳认购款项。若法人股东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前往常州股权托管中心变更名称造成其现有名称与本行股东名册不一致的,请相关法人股东出具工商核准通知书。
法人股东须以柜面转账支票方式缴款,填制本行《进账单》(一式三联),并在《进账单》指定空白处注明填写“股东名称+股东编号+缴款用途(缴款用途请统一写‘投资款’三个字)”字样,字迹务必清晰可辨。
自然人股东须以柜面业务委托书方式缴款,预先将配股缴款款项存入该自然人股东名下的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存折),填制本行《业务委托书》(一式三联),并在相应位置注明填写“股东名称+股东编号+缴款用途(缴款用途请统一写‘投资款’三个字)”字样,字迹务必清晰可辨。
本行为本次配股专门设置了股东编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配股认购协议书》上的股东编号必须与《进账单》、《业务委托书》上的股东编号相一致。
法人股东至本行柜面缴款的,股东缴款凭证原件为本行《进账单》第一联。自然人股东至本行柜面缴款的,股东缴款凭证原件为本行《业务委托书》第三联。
股东缴纳认购款项后请妥善保管好股东缴款凭证原件,上述材料将作为股东领取《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配股认购协议书》(客户联)的重要依据。
股东领取《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配股认购协议书》(客户联)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配股认购协议的签订与缴款必须股东亲自办理。若自然人股东在配股认购规定期限内不能亲自办理,受托人须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出具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
四、特别提示
每位股东在缴款前必须清楚知晓其转出账户是否有冻结、查封等异常情况,若股东将配股缴纳款项预先转入其名下异常账户导致缴款款项被冻结而无法正常缴款的,本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涉及冻结的账户,股东可通过他行转账方式缴款,但务必在转账原因中注明“股东名称+股东编号+缴款用途(缴款用途请统一写‘投资款’三个字)”。
每位股东须将股份认购款项一次性足额缴至本行指定账户。如股东在认购规定期限内未一次性、或未足额缴至本行指定账户,本行将在认购截止日当天计算出该股东已缴纳金额所对应的股份数(取整),并在完成本次配股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予以退还其多余款项。
本公告一经发出,本行即已视作正式送达各位股东。若股东在认购规定期限内未明确反馈参与认购或不参与认购的相关意见,而且未在认购规定期限内缴纳配股款项,本行将视作该股东自愿放弃本次配股认购权利。
五、本次配股指定缴款账户
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银行机构代码:314304083014
户名: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0001001012010000010352
(请各位股东缴款结束后妥善保管好凭证原件)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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